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3-02 热度:1264
一、受理范围
军委后勤保障部采购服务中心负责受理以下复议申请:
(一)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集中采购项目涉及的投诉复议;
(二)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集中采购项目涉及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违规处理复议(处理决定在全军物资工程服务采购范围内生效)。
二、受理时限
(一)投诉复议。投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军委后勤保障部采购服务中心提出采购投诉复议申请。
(二)违规处理复议。被处罚供应商、评审专家应当自收到违规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军委后勤保障部采购服务中心提出违规处理复议申请。
三、复议申请书内容
(一)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采购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投诉(处罚)处理情况说明;
(四)具体、明确的复议事项和与复议事项相关的复议请求;
(五)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复议提起日期。
四、复议材料
(一)供应商复议材料
1.复议申请书一式4份,正本1份、副本3份,分别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公章;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如授权其他人办理复议事宜,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授权书应当载明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授权范围和时间期限,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确认,并加盖公章;
3.每份复议申请书均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4.投诉复议申请书中应当提供投诉处理决定书、投诉书、质疑答复、质疑函,不是质疑申请人的可不提供质疑函,不是投诉申请人的可不提供投诉书;
5.违规处理复议申请书中应当提供违规处理决定书,如未收到违规处理决定的,应提供违规处理公告截图;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刻有全部复议材料电子版的光盘1张(正本原件word格式和扫描件pdf格式各1份)。
(二)评审专家复议材料
1.复议申请书一式4份,正本1份、副本3份,分别装订成册;
2.每份复议申请书均应当由申请人签字,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3.违规处理复议申请书中应当提供违规处理决定书,如未收到违规处理决定的,应提供违规处理公告截图;
4.刻有全部复议材料电子版的光盘1张(正本原件word格式和扫描件pdf格式各1份)。
五、不予受理情形
(一)复议申请超出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
(二)复议申请超出受理时限的,不予受理;
(三)复议申请书格式或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复议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未按期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四)依据军队采购有关规定,其他不属于我中心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
六、其他要求
(一)提起复议申请后主动提出撤回复议的,应当递交书面撤回申请书。
(二)复议申请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的相关材料。应当由复议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复议事项,复议申请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的,视为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三)在复议过程中存在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或者恶意复议等情形的,按照军队采购有关规定给予从重处罚。
(四)邮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西路15号院;收件人及联系电话:监督管理室、010-66945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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