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5-10 热度: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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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业债务重组中心的成立,目的是帮助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发展前景的企业走出困境。
2024年4月2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2023年度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
4月21日,浙江省企业债务重组中心正式成立,此举意味着浙江开启庭外重组探索的新模式,目的是帮助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发展前景的企业走出困境。重组中心由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浙江省上市与并购联合会、《浙商》杂志共同发起设立。
浙江为何要建立企业债务重组中心?又将如何帮助企业走出债务困境?
不到2%的企业通过破产获得新生破产分为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然而在浙江,绝大多数破产案都是“一清了事”,重整、和解案件占比过低,而真正重生企业比例更低。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破产审判工作报告,2024年,浙江全省法院共审结破产案件5109件,破产清算案件占全部结案数的98.45%。从这一数据看出,重整与和解比例不足2%。
这一现象在其他省市也较为相似。根据2023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的报告,过去五年,全国法院审结破产案件4.7万件,其中审结破产重整案件2801件,破产重整案件占比仅5.96%。
“当前重整成功率低的主要原因包括:启动破产保护过于迟延;难以解决创业者和企业家的个人担保债务问题;一些案件直接采用实控人出局的方式,造成企业家在濒临风险时宁愿赌一把,加剧风险。”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任一民表示。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健全企业破产机制,完善企业退出制度。近年来,浙江在法治轨道上持续推进营商环境优化,不断深化完善破产审判工作体制机制。
对于民营经济大省浙江而言,破产审判不仅关系着对涉困企业的重整救治,更关系着市场主体新陈代谢、经济发展迭代升级,对助力浙江推进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现代化先行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浙江省高院早在2013年即发布《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简易审若干问题的纪要》,以“预登记”的方式应对庭外重组,被认为是当前我国司法实务中较为常见的预重整制度的首秀,多年的预重整探索为浙江积累了丰富的庭外重组实践案例,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4月21日,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发布《浙江省企业债务重组中心工作规程(试行)》(简称《工作规程》)。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专门成立了《工作规程》起草小组,向协会全体理事单位征集意见,并召开了专门的研讨会,听取各地市法官和专家学者的宝贵意见,凝聚了各方智慧与共识。
2025年3月31日,《浙江省企业债务重组中心工作规程》研讨会在杭州举行。
浙江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王雄飞表示,重组中心的设立对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完善破产审判工作体制机制有着积极意义。
“重组中心给陷入困境的企业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对于危困企业而言,尽早启动债务重组并考虑前期重组与破产法律制度的衔接,有助于更好实现重生。”王雄飞说。
相较于庭内重整,庭外重组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同时,庭外重组可以和法院主导下的重整程序实现有机衔接。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宇表示,以债务重组中心为平台推进的庭外重组,可以说是一种市场化、弹性化的债务集中清理机制,有助于减少当事人的交易成本和诉讼成本,降低企业破产风险,提高企业脱困概率,同步节省司法资源,实现互利共赢的效果。
“如果庭外重组成功,企业便可免于破产;即便庭外重组失败,也不妨碍企业或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而庭外重组中的既得成果可以在破产重整案件中发挥作用,此前各方所付出的努力不会随之东流。”李宇说。
任一民表示,重组中心力求打造“债务人友好型”的庭外重组制度,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前提下,通过降低启动门槛、提供专业服务、整合各方资源等方式,鼓励债务人尽早“寻医问诊”,尽可能维护债务人的核心运营价值,帮助债务人走出困境、实现再生。
苏洁澈说,第一,适用主体不限于浙江省内,境内外企业均可提出申请,且不限制企业类型,以更好服务浙商走出去。第二,尽可能降低门槛,鼓励债务人积极参与,以保护债务人营运价值,同时也强调对债权人的保护。第三,兼顾私密协商与信息披露,困境企业在庭外重组阶段仅需根据有关监管规定和重组的实际需要作有限披露,而无需全面公开自身的资产、负债及商业秘密,避免引发破产恐慌。第四,强化配套服务支持,重组中心搭建困境企业与各方的沟通交流平台,为困境企业提供咨询、指导和支持服务,并协助沟通各监管部门等。
据了解,《工作规程》对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主要体现在:第一,重组方案/协议与重整计划草案的效力衔接;第二,债权人同意的效力延续;第三,重组辅导人与管理人选任机制的衔接等。
除此之外,《工作规程》还关注到了上市公司重整中的特殊规定,做到与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相匹配,以提高上市公司庭外重组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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