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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集团:供应商失信行为处置管理公告

为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采购环境,进一步打造和谐友好、合作共赢的供应链生态体系,国家能源集团对原有的供应商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于2023年8月发布实施了《国家能源集团供应商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能源制度【2023】55号)。针对参与国家能源集团采购和履约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供应商,将按照该办法进行认定、处置,并在全集团范围内实行信息共享和联合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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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5-06-16     热度:2650

供应商失信行为处置管理公告

供应商须知 

尊敬的供应商:

欢迎贵公司参加国家能源集团采购活动,感谢为我集团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同时也欢迎贵公司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为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采购环境,进一步打造和谐友好、合作共赢的供应链生态体系,国家能源集团对原有的供应商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于2023年8月发布实施了《国家能源集团供应商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能源制度【2023】55号)。针对参与国家能源集团采购和履约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供应商,将按照该办法进行认定、处置,并在全集团范围内实行信息共享和联合处置。

现公布以下“国家能源集团供应商管理相关规定”,请认真阅知。

 国家能源集团供应商管理相关规定

 一、集团公司对供应商失信行为事实及严重程度进行统一认定,认定结果分为“警告”和“取消资格”两类。被“警告”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被“取消资格”的列入“失信处置名单”。

二、“警告”是指对违反采购和合同(协议)相关约定,情节轻微,且未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供应商的严肃告诫。警告期限为3个月,开始日期为采购管理系统(SRM)备案日期。

“警告”的供应商,警告期满自动解除。

三、“取消资格”是指取消供应商在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合格投标人/报价人资格。

依据供应商失信行为性质的严重程度,“取消资格”处置期限设为1年、2年、3年和5年。处置开始日期为采购管理系统(SRM)暂停供应商合格投标人/报价人资格日期。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给予“取消资格”1年处置:

(一)招标/非招标采购项目在开标/报价截止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报价,未影响项目继续评标/评审的。

(二)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拒签合同,未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

(三)采购过程中,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项目负责人资料等,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情节较轻的一般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能提供产品合格证或原产地证明、完整的检验试验等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发运设备材料装箱资料及专业工具等相关资料及事项;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原材料、零部件;未经采购人同意变更项目经理等主要岗位人员;不配合监造/监理人员工作等。

(五)允许分包项目没有按照约定的分包要求进行分包。

(六)拖延工期或延期交货情节较轻造成损失的。

(七)一年内在集团公司范围内累计3次警告。

(八)集团公司供应商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为“不合格供应商”。

(九)无事实依据或有效的证明材料进行异议、投诉或举报,干扰采购活动正常进行。

(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集团公司采购相关规定的一般失信行为。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给予“取消资格”2年处置:

(一)采购活动期间以非正常渠道接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等人员,非正常渠道获取评标/评审报告、其他投标人/报价人的投标/报价文件等采购相关信息,干扰正常采购秩序。

(二)招标/非招标采购项目在开标/报价截止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报价,影响项目继续评标/评审,造成项目重新进行采购的。

(三)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拒签合同,造成项目重新进行采购或备选供应商中标/成交价格高于首选供应商10%的。

(四)采购活动过程中围标串标,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限制其他人参与投标/报价,破坏公平竞争。

(五)产品质量不合格、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供应商进行更换、维修等处理,仍给采购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较重失信行为。

(六)违反合同约定降低产品设计、制造标准,降低施工及服务质量,情节较重的。

(七)履约过程中,因供应商产品缺陷、违规操作、管理不善等原因,发生情节较重的安全、环保等事故。

(八)合同签订后,未按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影响合同正常执行。

(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集团公司采购相关规定的较重失信行为。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给予“取消资格”3年处置:

(一)通过受让、租借、挂靠资质或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报价,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二)参与采购活动过程中存在诽谤、诬告、陷害等行为。

(三)产品质量不合格、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未按约定及时进行更换、维修等处理,影响安全稳定运行。

(四)履约过程中,伪造施工、货物或服务的检验、试验合格证明、报告、文件等资料,货物验收时虚增重量、采用偷工减料等不正当手段降低施工、服务质量等弄虚作假行为。

(五)拖延工期或延期交货情节严重的。

(六)履约过程中,因供应商产品缺陷、违规操作、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人员伤亡或影响生产运营等情节严重的安全、环保等事故。

(七)合同签订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服务承诺,或履行合同期间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

(八)违反合同约定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

(九)通过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异议、投诉或举报,干扰正常采购活动。

(十)履约期间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国家相关单位列入所属失信名单。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集团公司采购相关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给予“取消资格”5年处置:

(一)在集团公司范围内,曾经被“取消资格”处置且到期解除处置后,再次因失信行为被认定“取消资格”处置。

采购或履约过程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

(三)给集团公司造成重大安全、环保、质量隐患或事故。

(四)给集团公司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集团公司采购相关规定的特别严重失信行为。

八、供应商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按照处置期限较长的给予处置:

(一)处置期间,再次发现其他失信行为,认定的处置期限长于原处置期的剩余时间,按照新认定的处置期限执行,处置开始日期为新认定日期;认定的处置期限短于原处置期的剩余时间,按原有处置期限继续执行。

(二)同一时期同一供应商在不同单位发生失信行为,认定的处置期限相同,按照处置申请提报较晚的开始计算处置期限;认定的处置期限不同,按照处置期限较长的执行处置。

九、母公司被“取消资格”处置的,其分公司一同视为“取消资格”,分公司被“取消资格”处置的,母公司以及其他分公司一并视为“取消资格”。

十、被“取消资格”处置的供应商,处置期满自动解除处置。

十一、取消资格处置期间,供应商提出申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经相应认定机构重新认定通过的,提前解除相应处置。

十二、对供应商失信行为的处置不替代采购合同中所约定的对供应商违约责任的追究。

十三、凡被国家相关部门明确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供应商,按列入“失信处置名单”管理,取消其参与集团公司采购活动资格,直至供应商信用记录恢复正常为止。

十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注册供应商,将被取消参与集团公司采购活动的资格,并退出集团公司供应商库:

被集团公司给予取消资格处置的;

年度绩效考评不合格的;

注册信息发生变化,已不符合准入标准的;

进入供应商库满3年(含)未参与集团公司采购业务的供应商。

十五、供应商退出后,相关信息仍保存在信息系统中。已退出的供应商须重新进行准入审核,通过后方可参与集团公司的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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