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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行政检查应坚持“该严则严、当宽则宽”

行政检查作为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重要方式,一方面,可以引导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另一方面,也可以及时发现查处企业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必须把握好检查“宽与严”的政策界限,在法治轨道上推进行政检查工作,“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做到既不越位也不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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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来源:人民网    发布时间:2025-08-18     热度:2161

司法部:行政检查应坚持“该严则严、当宽则宽”

 近日,记者从司法部获悉,今年上半年全国行政检查数量较去年同期下降30%以上,入企入户检查减少48.3万次,极大地减轻了企业的迎检负担。通过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稳定了市场预期,提振了企业发展信心,形成了让企业放心干事、安心发展的良好局面。

  据了解,去年年底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针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检查频次过高、检查事项多、标准不透明、不一致以及运动式、逐利式检查等突出问题,规定了合理确定检查方式、限定年度检查频次上限、向社会公布检查标准、严格控制专项检查、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等解决措施。

  司法部积极督促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有关任务要求,围绕“明确行政检查主体”“合理确定行政检查方式”“严格行政检查标准、程序”“规范异地行政检查”和“行政检查该严则严”五个方面积极探索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

  据介绍,在严格依法检查方面,司法部强调为企业发展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的同时,也强调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公共秩序,既确保检查既不过度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也保证必要的检查有效开展,把该查的查到位,防止出现检查真空。

  在强化数字赋能方面,多地大力推行“扫码入企”、开展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减少入企现场检查频次,提升检查质效。

  在实行差异化监管方面,建立健全以专业领域企业风险分级为主、充分考虑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情况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根据企业自身管理规范程度的不同,对检查频次的要求也有所区别,不做一刀切。

  行政检查作为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重要方式,一方面,可以引导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另一方面,也可以及时发现查处企业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必须把握好检查“宽与严”的政策界限,在法治轨道上推进行政检查工作,“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做到既不越位也不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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